(五)直接支付出现退票未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授权支付退票未及时通知预算单位的,每次扣2分;
(六)未按规定严格控制公务卡转入额度的,每笔扣5分;
(七)未经批准,自行为预算单位办理提现的,每笔扣5分;
(八)未及时确认网上支付申请书或未及时将申请书传递到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的,每笔扣2分;
(九)网上支付申请书及其他凭证发生遗失的,每笔扣5分;
(十)未及时、准确分发投放市直预算单位有关凭证回单,造成错投、漏投的,每笔扣2分;
(十一)因服务态度问题被预算单位投诉,核实为有效投诉的,每次扣2分。
第三章 公务卡结算
第七条 承办银行应根据银行卡协议,及时提供单位卡对账单,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供单位公务卡交易明细和余额。满分为100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一)未按规定控制单位公务卡办理,造成同一单位在同一发卡银行有1张以上单位卡的(不含财政书面同意的),每多一张卡扣5分;
(二)未按规定控制单位卡的资金来源,造成除市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转入资金以及单位个人卡(含同意开设的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卡)退回资金以外,还有其他资金转入,每笔扣5分;
(三)每月五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向预算单位提供上月单位卡对账单的,每次扣2分。提供错误的单位卡对账单,经单位反映核实的,直接扣5分;
(四)每旬三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向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供单位卡交易明细和余额的,每迟一天扣1分,迟三天以上的扣5分;
(五)因服务态度问题被预算单位投诉,核实为有效投诉的,每次扣2分。
第四章 往来资金业务
第九条 承办银行应按照往来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支。满分为100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一)由于自身失误造成往来资金错误入账的,每笔扣2分;
(二)遗失往来资金到账通知书的,每次扣5分;错发往来资金到账通知书的,每笔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