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银行代理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库[2007]284号)
各有关承办银行:
为提高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银行代理工作,现将《合肥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银行代理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代理工作。
附件:《合肥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银行代理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业务银行代理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承办银行提高国库支付业务代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效率,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银行承办工作。
第三条 考评内容为相关承办银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资金支付、公务卡结算、往来资金业务、工资统一发放等方面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对承办银行按照代理业务内容分别进行考评,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
第二章 资金支付
第五条 国库集中支付承办银行要及时汇划资金,业务流程应简捷规范。满分为100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扣分:
(一)在营业时间内拒绝受理预算单位提供的有效、合法支付凭证的,每次扣5分;
(二)未按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办理支付业务,造成资金错划、漏划的,每次扣5分,出现资金损失的要及时、足额赔偿;
(三)当日13:00时(含)之前收到的支付指令,未在当日16:00前办理财政资金支付,造成资金迟划的,经核实后每次扣2分;
(四)违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操作规程,先清算后支付的,每笔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