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财政国库收付大厅税费业务审核办法》的通知
(合财农村[2007]312号)
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深化我局窗口单位“柜员制”改革,现将《合肥市财政国库收付大厅税费业务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财政国库收付大厅税费业务审核办法》
合肥市财政国库收付大厅税费业务审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财政局窗口单位“柜员制”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深化我局窗口单位“柜员制”改革,本着税费审核业务前置与后续办理衔接顺畅、相互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此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展局效能建设为主线,以依法行政、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改善服务质量为要求,以贯彻落实窗口单位“柜员制”为重点,推进工作稳步运行。
二、审核业务的范围
1、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开具相关资料的审核;
2、契税计税依据和纳税资料的审核;
3、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和纳税资料的审核。
三、审核业务的内容
(一)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开具审核
1、国土部门填写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
2、市国土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并盖有行政公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复印件;
3、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包括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用地单位需提供土地成交确认书4、用地单位缴款单;
5、对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的,还需提供《安徽省合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书》;
6.契税完税凭证。
(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契税审核
1、增量房:增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购房发票,房屋登记备案表;
2、存量房:存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
3、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审批表,身份证,购房发票或收据,公房证原件;
4、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批准文件,拆迁补偿协议,购房价差发票,购房合同及发票,被拆迁房屋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