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五)国债专项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六)单位自筹的基本建设项目配套资金。
第二章 基建项目集中支付的账户设置
第五条 基建项目集中支付账套设置
基建项目集中支付利用市本级现有预算内、预算外财政集中支付账户体系,不另设账套和基本建设结算账户。
在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现有预算内、预算外账套内增加“基本建设”支出类型,反映基建项目预算内、外资金支付情况;在预算外账套中增设“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并分单位设置基建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由市财政局国库处按项目和资金性质分别从财政国库、预算外专户和财政自筹基建专户中进行支付和清算。
第六条 基建项目集中支付的账户开设
(一)收入户--市财政局国库处在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设立“财政自筹基建专户”,用于核算单位项目自筹资金的收入和资金支付。
(二)支出户--利用各预算单位现有的零余额账户作为基建资金支出账户,将基建资金按项目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供应商等相关收款人。
(三)清算户--按基建资金的性质分别与财政国库、预算外专户和“自筹基建专户”进行清算。预算内资金与财政国库进行清算,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清算专户进行清算,自筹资金与“财政自筹基建专户”进行清算。
第三章 基建项目集中支付流程
第七条 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市财政局预算处下达的年度基建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上年结转指标和追加支出指标数,按项目名称分别录入到预算内和预算外账套的基建项目中,支出类型为“基本建设”。
自筹资金由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各单位转入“财政自筹基建专户”的银行进账单或特种转账凭证,分单位分项目下达自筹资金到账单,交支付中心作为自筹基建指标录入到预算外账套中,支出类型为“基本建设”。
第八条 基建项目单位(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单位,下同)根据预算内、预算外和自筹资金指标,分项目按进度申报分月用款计划,填写预算拨款申请书(或财政专户拨款申请书),并附相关依据,报市财政局经建处审核,经分管局长审批后,交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基建项目资金支付全部采取财政直接支付,不采用授权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