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库[2007]346号)
市直有关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减少资金周转环节,保证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地支付到最终收款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合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联系。
附件: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合肥市市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减少资金周转环节,保证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地支付到最终收款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支出实行财政集中支付(以下简称“基建项目集中支付”),是指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实施进度,由财政直接将资金支付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供应商及其他收款人。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分为自建项目和代建项目。自建项目,自建单位是项目预算执行主体,负责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申请、资金支付等业务办理;由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代建的项目,市重点局作为项目预算执行主体;非市重点局代建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为市直预算部门的,市直预算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主体;项目使用单位为非市直预算单位的,代建单位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代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申请和资金支付等。
第四条 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项目支出中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