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审批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一条 市局将对各征收局减免税审批及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作为考核内容。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妥善保管纳税人或者征收局报送的相关资料的,对有关人员予以告诫处理,并扣发奖金。
  第三十三条 不认真履行调查职责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致使调查情况不实,造成本级及上级部门审批意见有误的,对有关调查人员予以告诫处理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调离执法岗位。
  第三十四条 在审批过程中无故拖延,致使应批而不批的,有权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告诫处理或警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因失职、渎职对不符合条件而给予审批减免税的,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与纳税人勾结,或者接受纳税人财物,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致使审批工作出现错误的,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审批减免税或者未向法规处备案的减免税审批,均视为无效,已减免的税款应补征入库,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审批中出现的错误,知情人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法制部门进行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各征收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办法》规定上报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二OO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