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困难性减免税由市局委员会审批。
对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对税前扣除项目和弥补亏损的审批,按审批数额计算相应的税款数额,比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反映企业自然情况、经营状况、申请减免税理由及法律依据,并按要求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第十八条 征收局接到纳税人申请后,应审查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报告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并填写《资料传递清单》一式四份,注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资料收到时间、名称、份数,由送达人和受理人签字后,交纳税人一份。
第十九条 征收局应对纳税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减免税审核、调查表》并形成书面报告,按规定审批。
经审核,对于本级没有审批权的,征收局应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书面报告、《资料传递清单》及相关资料,报市局相关税政处。
对于涉及两个以上税政处业务的,应在向市局相关税政处报送资料的同时,将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减免税的税种和减免税金额报送市局法规处。由法规处会同相关税政处提出意见,按规定审批。
第二十条 市局相关税政处收到上报资料后,应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表格的内容填写是否准确;
(三)本级是否有审批权;
(四)是否需要到纳税人处调查。
第二十一条 市局相关税政处如需到纳税人处审核、调查,则应按规定填写《减免税审核、调查表》。
第二十二条 各征收局、市局相关税政处及其主管局长应根据调查、审核情况及审批权限做如下处理:
(一)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不予审批。应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征收局根据审批意见制作《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或《不予批准税前扣除(弥补亏损)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二)对符合条件不需上报委员会审批的减免税,按规定审批权限逐级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各征收局根据审批意见制作《批准减免税通知书》或《批准税前扣除(弥补亏损)通知书》,送达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