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减免税审批条件:
(一)政策性减免税审批条件;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减免税的;
2、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的;
3、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的。
(二)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纳税人确有困难的;
3、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减免税审批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局法规处,负责减免税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市局税政处有减免税的调查权、审核权。
第十条 市局法规处有减免税的审查权。
第十一条 各征收局(包括垂直和未垂直管理单位,下同)负责税政职能的部门是减免税审批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并可以到实地调查,指导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的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各征收局要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审批的税种、性质、类型、时间、金额、税款所属时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各征收局要将减免税审批情况按税种、性质和类型进行统计,并于每年5月15日前将上年度审批情况上报市局法规处和相关税政处备案。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政策性减免税按税种及减免税数额划分审批权限:
(一)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其他税种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各征收局审批;
(二)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其他税种税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各税政处审批;
(三)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其他税种税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各税政处的主管局长审批;
(四)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他税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委员会审批。
对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权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