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审批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1]21号 2001年3月30日)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管理,准确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布局制定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批准减免税通知书(略);
2、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略);
3、批准税前扣除(弥补亏损)通知书(略);
4、不予批准税前扣除(弥补亏损)通知书(略);
5、资料传递清单(略);
6、减免税审批情况统计表(略);
7、减免税审核、调查表(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审批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管理,准确执行税收政策,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审批。
第三条 减免税的审批是指有权的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查批准的过程。
第四条 减免税审批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开、及时、高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
第五条 减免税包括政策性减免和困难性减免。
政策性减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照顾纳税人某些特殊或暂时的困难,而临时批准的减免税。
第六条 对按规定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和弥补亏损,应比照上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