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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节 地税机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地税机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内作出减免税决定,越权作出的减免税决定无效。对违反规定越权审批减免税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的,除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责令主管地税机关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不妥善保管相关资料的,对有关人员予以告诫处理,并扣发奖金。
  第六十一条 不认真履行调查职责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致使调查情况不实,造成本级及上级部门审批意见有误的,对有关调查人员予以告诫处理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调离执法岗位。
  第六十二条 在审批过程中无故拖延,致使应批而不批的,由市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告诫处理或警告处分。
  第六十三条 因失职、渎职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给予审批减免税的,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因与纳税人勾结,或者接受纳税人财物,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致使审批工作出现错误的,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于审批中出现的错误,知情人可以向地税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进行举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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