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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失效]

  第四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情况按税种、性质和类型进行统计,并于6月30日前将上年度审批情况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和相关税政处备案,并书面上报全年减免税工作总结。
  第四十四条 审核备案类及采取“不征不退”征收方式的认定审批类减免税和困难性政策减免税,统计口径为纳税人当期申报的“不征不退”减免税额。年度审批如有调整,于审批结束之次月一次性调整确定。
  第四十五条 其他审批类减免税和浮动性政策减免税,统计口径为当期实际退库的减免税额。
  第四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政部门、征管部门、计会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联系与配合,准确统计核算减免税情况。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减免税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于次年3月底前统一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十八条 减免税档案实行分户归档或分类归档。《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纳税人减免税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减免税调查审核意见汇总签字表》等材料实行分类归档;其他减免税材料实行分户归档。
  档案资料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报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
  (二)减免税附送存档资料;
  (三)资料传递清单;
  (四)减免税调查审核意见表、纳税调整通知书;
  (五)批准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六)恢复征税通知书;
  (七)应归档管理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地税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纳税服务承诺的时限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年度终了后履行减免税审批程序的,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审批手续。非因地税机关责任而导致纳税人延误减免税办理时限的,应于下一年度办理。
  其他减免税审批,原则上应于受理后30日内办理完毕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规定,实行分权限、交叉检查原则,建立减免税日常执法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对有关责任人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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