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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十五条 调查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调查审核意见录机,于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复核人员。
  第三十六条 复核人员对上报的纳税人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及政策依据是否正确、准确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意见录机;对需到户调查核实的,应在调查结束后,将有关调查审核意见录机,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批人员。
  第三十七条 审批人员应对申请的全部情况进行审查并提交本局执法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后,将执法委员会审批意见录机,对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本局负责税政工作的部门;对于本级没有审批权限的,由本局负责税政工作的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局相关税政处审核。
  第三十八条 市局相关税政处收到上报资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将调查审核意见录机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局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复核。
  对发现有问题或者事实不清的,可以会同主管地税机关到纳税人处进行核查。
  第三十九条 市局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收到相关税政处的材料后,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提请执法委员会审议。
  对发现有问题或者事实不清的,可以会同相关税政处及主管地税机关到纳税人处进行核查。
  第四十条 市局执法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后,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将执法委员会审批意见录机,并报主管局长签批。市局主管局长签批意见作出后,执法委员会办事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交市局相关税政处退回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税政工作的部门。
  第四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市局或本局审批决定制作《批准减免税通知书》或《不予批准减免税通知书》一式两份,加盖本机关公章,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第四章 统计核算

  第四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账,详细登记已审批的税种、性质、类型、时间、金额、税款所属时期等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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