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受理人员根据认定审批决定制作《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书》或《纳税人减免税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一式两份,加盖本机关公章,一份连同认定材料一并送达纳税人,一份存档。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前置认定类减免税条件的申请人,主管地税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减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对符合后置认定类减免税条件的申请人,主管地税机关应于办理完毕年度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下年度减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认定类减免税条件的申请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下达《恢复征税通知书》,对其恢复征税,并责令其限期补缴自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之日起的应纳税款及滞纳金。
第四节 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该申请应如实反映纳税人的自然情况、经营状况、申请减免税理由、相关证明资料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依据等。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并提交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表表样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免费索取或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下载,网址为www.dl-l-tax.gov.cn。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同时,还应根据不同的减免税类型,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三条 受理人员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审查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符合受理条件,应将有关项目录机生成《资料传递清单》一式两份,由受理人签字后,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存档。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和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员应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调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