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审批类减免税是指除上述类型外,其他须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无弹性政策减免税。
第五条 有弹性政策减免税按审批管理方式分为困难性政策减免和浮动性政策减免。
(一)困难性政策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中表述为“如纳税确有困难的”等有弹性政策减免税。
(二)浮动性政策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中表述为“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可在一至三年内”或“减征可免征”等有弹性政策减免税。
第六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基层局(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减免税管理适用本办法。
对按规定须报地税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弥补亏损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地税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公正、规范、高效、便民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减免税的受理与送达应实行一窗对外,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办税场所统一办理。
第八条 地税机关的减免税审批工作原则上实行无纸化审批、信息化管理。
减免税审批的信息化管理软件,由市局统一组织开发、使用和维护。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权限
第九条 地税机关两级税收行政执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执法委员会)负责减免税审批工作。执法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及工作职责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局各税政处有减免税的调查权、审核权,市局政策法规处有减免税的复核调查权。
第十一条 除特殊规定外,地税机关受理审批的无弹性政策减免税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执法委员会负责审批;有弹性政策减免税经主管地税机关执法委员会审核后,层报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
对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权限办理。
第十二条 各项减免税审批决定,应以地税机关名义作出。对应送达纳税人的相关决定、通知等文书加盖地税机关公章,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税机关内设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纳税人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