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
(大地税发[2004]1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工作的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的应征税款或已缴税款给予减除、免除税收负担或退还税款的政策性减免税。
第三条 减免税按减免性质分为无弹性政策减免和有弹性政策减免:
(一)无弹性政策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明确规定,普遍适用于具有相同性质的纳税人,且减免条件、减免幅度已明确规定,审批结论唯一的减免税。
(二)有弹性政策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明确规定,减免条件、减免幅度具有一定弹性或浮动性特点,审批结论不唯一的减免税。
第四条 无弹性政策减免税按审批管理方式分为审核备案类、认定审批类和其他审批类减免:
(一)审核备案类减免税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无须经地税机关审批,只由纳税人作申报备案处理的无弹性政策减免税。包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及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决定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减免税。
(二)认定审批类减免税是指以相关部门认定证明或证书为审批形式要件的无弹性政策减免税,具体分为前置认定类和后置认定类。前置认定类是指取得相关部门认定证明或证书,即可预认定纳税人减免资格的减免税。后置认定类是指取得相关部门认定证明或证书,不足以即时预认定纳税人减免资格,待地税机关以后年度预认定的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