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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2、发票审核岗根据保管岗提交的计划,填写《发票印制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注明发票名称、数量、批准文号、起止号码、各联用途等事项。

  3、经票证管理所发票管理科科长初审后,送主管副所长审核后,报所长审批并确定承印企业。

  4、发票印制审核岗根据审批结果通知确定的承印企业按《发票印制通知书》要求安排印制。

  5、《发票印制通知书》由发票统计岗留存一联,用以登记台账;转承印企业一联,用以按通知书要求安排印制。

  (二)自用发票的审核审批

  1、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自用发票)。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使用统一发票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且理由充分;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3)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4)发票使用量较大。

  2、申请印制此类发票应提供的有关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

  (2)填写完整的《 发票使用和管理、领购资格许可审批表》一式三份;

  (3)拟印制发票票样。

  3、初审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提出的印制自用发票申请进行初审。

  (1)审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格,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属实;

  (2)拟印制的发票使用范围和用途是否与税务登记的业务范围一致;是否与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相符;

  (3)发票的基本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发票的印制数量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用量。

  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初审,在《发票使用和管理、领购资格许可审批表》签署意见,报市局票证管理所审批。

  4、审批管理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对县市区地税局、直属局报送的申请印制自用发票资料进行审批。

  (1)将县市区地税局、直属局签署意见的《发票使用和管理、领购资格许可审批表》(一式三份)、拟印制发票票样报送市局票证管理所发票印制审核岗。

  (2)发票印制审核岗对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单位资格、发票用途与适用范围、发票种类、发票印制数量和使用期限、发票格式是否规范等。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发票印制通知书》(一式二联),经发票管理科科长和主管副所长审核通过,报所长签批,并确定承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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