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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18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办法》印发执行。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3]113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办法

  为做好发票印制管理工作,规范印制行为,提高印制效率,保证印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权限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根据市局授权,负责全市地税发票的印制管理工作。

  (二)全市地税发票必须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并持有有效“发票准印证”的承印企业印刷。

  二、编制票证管理所印制计划

  (一)年度发票印制计划由票证管理所发票管理科根据上一年度实际情况提出。

  (二)根据各发票承印企业的设备和技术水平,以及上年发票印制情况,兼顾就近、安全原则,由所务会研究决定各发票承印企业年度发票承印量。

  三、印制发票的审核审批

  (一)通用发票的审核审批

  1、发票保管岗根据通用发票的领用及库存数量及时向发票审核岗提出印制计划。通用发票印制计划一般以季度使用量为限,用量少的发票可以按年使用量提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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