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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变更名称时,应到主管征收管理分局发票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发票变更程序按照上款规定办理。但对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订购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同时收缴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注销税务登记时,主管征收管理分局要对其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已使用过尚未交验的发票存根,检查后记录在《发票领购簿》发票交验登记栏上;领购后尚未使用的发票,要全部缴销,记录在《发票领购簿》发票缴销登记栏上。

  第十三条 需临时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向主管征收管理分局提出领购发票申请,经发票窗口审核,报主管科长批准后备案。

  第十四条 对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者虽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偶然发生的纳税项目,可以凭合同、协议单位证明等有关资料,提出购票申请,待发票窗口经审核后,确定属于代开发票的,凭完税证明,由发票窗口为其代开发票。

  第十五条 发票的缴验
  1、对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以“验旧供新”为原则,限量供应。验旧内容包括:整本发票是否完整、份数是否齐全,作废发票有无整份保留,是否按时序逐份开具,是否按规定开具,有无印制质量问题。
  2、实行批量(10本以上)领票或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季(季度终后10天内)向主管征收管理分局报送《发票年季度使用情况表》,征收管理分局征管科每季度审核后,在批量供票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可按季度用量供应;纳税人申请印制印有企业名称发票时,征收机关要逐户检查是否符合印制发票后方可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本市外出临时经营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经营地地方税务局按发票管理规定,提出领购发票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关领购手续,并按规定领购和使用发票,待临时经营活动结束后到其经营地地方税务局交验发票存根,并将领购后尚未使用的发票全部缴销。

  第十七条 外省、市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凭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经营地征收管理分局提出领购发票申请,经批准后到发票窗口办理领购手续,按规定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发票保证金,然后核发《发票领购簿》,供应其发票,并限期一个月缴验一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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