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征收管理分局下设的发票管理窗口主要职能:1、负责实施
发票管理办法及制度;2、负责发票的发售工作,微机录入发票分户管理台帐、发票分类管理台帐;3、负责发票的保管和发票的出入库登记;4、对窗口发票缴验检查,对违章行为给予处罚;5、负责发票违法案件查处后的文件归档;6、对纳税人提出的有关发票领、用、存等方面的问题给予解答;7、其他应由窗口负责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票的印制由市局票证管理所根据发票的实际需求数量,有计划地与发票指定印刷厂联系安排发票的印刷事宜及发票的统一调拨工作。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其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且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纳税人,可以自行设计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向主管征收管理分局提出印票申请,经征管综合科审核同意后,凭《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式样到市局票证管理所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到指定印刷厂印制。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
1、根据
《征管法》和现行
《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申请领购发票,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向主管征收管理分局提出领购发票申请,经计征科审核后,发票窗口发放《发票领购簿》。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到发票窗口领购发票。
2、纳税人再次领购核准的同种类、数量以内的发票,应持《发票领购簿》、将使用过的发票存根交发票窗口缴验。发票窗口在对纳税人交验的发票存根检查后,在发票存根上加盖“验讫”戳记。
第十条 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或纳税项目发生变化,需要领购不同种类发票,应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征收管理分局提出领购发票申请,到发票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发票窗口按规定审核后,重新在《发票领购簿》中增加发票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