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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2]65号)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征管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促进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地税局负责全市地税发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授权市地税局票证管理所行使行政职能和发票的审批印制、保管、领购、监督管理。

  第三条 发票管理包括:发票取得和发售管理、发票使用情况管理与稽核、发票缴销管理。

  第四条 市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对各征收管理分局发票管理业务进行有关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征收管理分局的征管综合科负责发票管理。包括分局内部规程、办法的制定、考核,上报报表,检查监督及落实其他发票管理工作。计征科负责发票的具体管理,包括发票的取得和发放,发票的缴验、变更登记、发票的保管、注销审核以及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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