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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5日)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问题的通知
(沪财预[2004]44号、沪价费[2004]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19号令)的规定,为规范本市政府机关依申请提请提供信息的收费行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范围
  政府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和递送等成本费用。
  政府机关依申请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不得收费。
  政府机关根据市府19号令第21条所规定的形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复制、邮寄、递送费除外)。   本通知所指的政府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二、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主体
  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需收费的,应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申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并办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登记手续,一经办妥相关手续,即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的执收主体。
  未经财政、物价部门确认的政府机关,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公开的任何费用。
  三、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检索费
  政府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工作包含政府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检索费收取标准为每件5元。
  2、复制费
  (1)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00元;A3纸每页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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