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82号)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08〕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包括抽样调查企业和重点调查企业。
(一)抽样调查企业
抽样调查企业名单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并下发的,各单位应将抽样调查企业全部纳入调查范围。
(二)重点调查企业
1、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营业税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5%;
2、调查企业2007年度营业税入库数占本地区营业税入库数的40%以上;
3、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全部纳入调查范围;
4、独立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讯企业全部纳入调查范围;
5、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少于30户,所在地外商投资企业少于30户的,应全部纳入调查范围;
6、列入市地税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要全部纳入调查范围;
7、调查的2007年度新开业的纳税人不得少于10户;
8、除关、停、并、转企业,各单位原则上应对去年列入调查范围的纳税人继续调查,(不包括去年抽样调查企业);
9、纳入调查范围后被确认为无数据的企业,按照信息表填报要求,以EXCEL形式汇总上报,这类企业不再在调查数据库中保留。
上述调查企业的户数包含抽样调查企业的户数。各单位在确定调查企业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注意以独立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为调查对象,避免重报和漏报,并应注意其经济类型、经济规模和行业结构的典型性和合理性。
二、时间安排
1、2008年4月30日前上报市局下发的《2007年度营业税资料调查企业确认表》;
2、2008年5月25日前,各单位要完成资料调查数据的录入、审核、上报调查数据及其说明。
3、2008年5月底,市地税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单位上报的调查数据进行各单位之间的互审、汇审。将抽样调查结果报告材料(报告材料的框架结构见(财税〔2008〕32号)文件的附件)上报市局。
4、2008年9月底前,各单位上报调查工作总结及分析报告。
调查数据全市汇审后,各单位要对2008年度的资料调查工作写出书面总结,对调查范围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