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在国家再就业政策实施阶段,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缴费部分,可从再就业资金中每年补助40元。
8、大、中专特困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扣除代收保险费)由学校提供资料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审核后,财政和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9、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级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
五、基金支出
(一)个人帐户基金。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建立,主要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支出,可以结转使用,但不得抵顶下一年个人所缴费用。
(二)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费用和学生、少年儿童在校(园)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三)大病补助基金。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建立大病医疗保险补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补助标准为50%,年最高补助金额为20000元。
(四)风险调剂金。按统筹基金总额的5%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主要用于弥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的亏损风险。
六、待遇支付标准
1、起付标准: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700元。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0元(包括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费用)。
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享受出院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3、住院费用报销标准:参保城镇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支付7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支付6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支付60%;
4、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异地居住及探亲期间发生的紧急抢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个人先自负10%(紧急抢救病种除外)后,再按规定审核报销。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报销比例再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6、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人员免除一、二级医院门槛费。
7、学生、少年儿童在校(园)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符合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每次超出1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按70%比例支付,每个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