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企业自然人股东变动报告后,进行案头初步审核企业的报告,发现异常,或在企业未报告而知悉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当到企业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损益情况、股东权益增减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留存收益情况、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目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及依据等。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转让人和受让人进行约谈。

  第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与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2003〕234号)规定,及时主动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换有关企业自然人股东和股权变动的信息,利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然人股东登记信息,比对本单位自然人股东登记及变动情况。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取得辖区内转让股权的自然人股东信息后,应当与其纳税资料及时分析比对,发现纳税人未申报纳税或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及时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取得辖区内自然人股东及其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后,应当为其保密,不得用于税收之外的用途。

  第九条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第十条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是自然人股东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以其实际成交价为股权转让价,从中不得扣除任何项目。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第十一条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