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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所规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是指自然人股东直接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不含所持上市公司间接股权转让所得。

  第三条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普遍登记的原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辖区内所有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进行全面登记,取得全部自然人股东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链条式管理的原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自然人股东每次转让股权的行为进行登记并进行个人所得税管理,在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上形成链条。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密切关注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及企业的股东和股权变动情况,对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及企业的股东和股权变动依法及时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管。

  (四)综合协作管理的原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密切协作,主动联系,取得企业股东和股权变动信息。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所辖企业应当逐户建立自然人股东明细登记(变更)表,详细记录其自然人股东姓名、身份证号、住所、投资资额、投资方式、投资币种、投资时间等内容,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动态监控企业自然人股东及其股权变动情况。

  第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密切关注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通过税务登记及变更登记、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交换等渠道取得企业自然人股东变动及其股权转让信息,及时登记自然人股东登记(变更)表,加强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动态管理。

  第六条 自然人股东发生变动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工商登记前如实填写《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股东的变动情况。

  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变动,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未依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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