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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115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不得用其他票据代替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为机开四联发票,手开一律无效。该专用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发票代码为23702××71209,其中××代表年份。
  三、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监制章采用大红荧光油墨印制。
  四、专用发票每箱1000份,为方便各单位控管,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核定每50份为一个发售单位。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专用发票的工本费为0.8元/份,40元/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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