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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市人大审议意见限期整治环境污染问题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市人大审议意见限期整治环境污染问题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8〕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2008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在张部分市人大代表,开展了以“三废”治理及污染物减排为重点的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跟踪督查,并听取了市政府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以“三废”治理及污染物减排为重点的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张人大常审字〔2008〕2号,以下简称“审议意见”)。为全面落实市人大审议意见,市政府决定近期集中一段时间,限期整治一些事关全局的环境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

  市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在全市开展以“三废”治理及污染物减排为重点的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专项检查,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环境问题的高度关注,代表了广大群众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迫切愿望,对于各级政府更加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环境保护国策意识,促进污染防治和推进污染减排,有效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县(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从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环保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严格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市人大审议意见中提出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治,确保各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措施,确保整改实效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整治目标任务(见附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下“猛药”治理环境污染,出“重拳”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1、狠抓污染整治。对市人大审议意见要求限期治理的企业或区域性的共性问题(甘州区、山丹县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张掖工业园区水污染、肃南选矿企业尾矿库污染隐患等),按隶属关系由相关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经环保部门组织验收,确认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环保要求后,方可继续生产;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任务的,必须进行停产治理。对要求搬迁、转产、整合、关停及追究法律责任的企业和污染源,责任牵头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依法依规平稳操作,顺利实施。对在短期内难以全部整改的问题,要结合实际,提出分阶段整治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使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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