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六、关于核定征收使用的有关文书
  核定征收工作中使用的文书按照《关于规范核定征收税款适用执法文书的通知》(青地税发〔2007〕33号)有关规定执行。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基本情况表》停止使用,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基本情况表附表》与《办法》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配合继续使用。
  七、几点要求
  1、各基层局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实施 “阳光核定”,将核定征收的政策、依据、标准、程序、结果、争议解决机制等以适当的方式多渠道进行公开,广泛宣传,使纳税人了解掌握核定征收政策及核定的结果;同时积极督促引导纳税人由核定征收向查帐征收转变。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监督,畅通争议解决渠道,以提高核定征收工作的透明度,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作为查帐征收积极有效的补充,在促进纳税人建帐建制、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引导纳税人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核定征收工作,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相关科(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核定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核定征收合议工作机制”,集体研究核定征收工作,确保核定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3、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后续管理工作,不能一定了之,疏于管理;要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负分析,定期或不定期与查帐征收纳税人进行比对,保持核定征收纳税人与查帐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负基本平衡。对于税负明显偏低的,要加强约谈和评估,发现存在偷税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稽查进行查处。
  4、为做到公平公正,防止同一区域相同行业纳税人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不一致,各基层局应通过集体合议,划定一定区域所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各行业纳税人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情况报市局备案;同时加强对纳税人收入额或成本费用额的管理,核实税基,防止税收流失。
  八、以前有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规定与《办法》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办法》和本通知执行。
  核定征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和做法,请及时反馈市局税收管理二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