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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四、关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收入额或成本费用额能够正确核算(查实)的,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纳税人的收入额和成本费用额均不能正确核算(查实)的,或者纳税人申报的收入额、成本费用额明显偏低的,主管地税机关可采用成本分析等合理的方法进行计算和推定纳税人的收入额或成本费用额。成本分析的工作流程如下:
  1.全面调查了解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主要成本费用项目,分析纳税人各项成本费用的性质,划分为固定成本费用(如房屋租赁费、折旧费、固定工资、固定社保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和变动成本费用(原材料、动力、燃料、水电费、变动工资、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等),以此作为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成本费用的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成本费用=固定成本费用+变动成本费用
  固定成本费用可以参照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地理位置、商誉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相近的纳税人进行确定,如有明显差异,要对纳税人进行约谈,深入分析其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和适当性,如不合理要进行适当调整。
  变动成本费用要考虑纳税人资产规模(经营面积、设施数量等)、职工人数、行业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地理位置、商誉和投入产出比例等,参考同业或类似行业进行合理确定。
  2.计算纳税人警戒线收入额或成本费用额,设定纳税人收入额或成本费用额的警戒线。
  警戒线收入额=(固定成本费用+变动成本费用)/(1-应税所得率)
  警戒线成本费用额为本通知第四条分析计算的固定成本费用和变动成本费用之和。
  3.纳税人申报的收入或成本费用高于警戒线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予以认可。纳税人申报的收入额或成本费额用低于警戒线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按照警戒线收入额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若纳税人能够提供充分适当的确凿证据的,主管地税机关才能予以认可。
  应纳税所得额=警戒线收入额*确定的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五、关于核定征收的调整
  各基层局要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核定征收纳税人的重新鉴定工作,对需要调整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的纳税人,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报送有关资料,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认定;对不需要调整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的纳税人,仍然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执行。
  核定征收方式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对于会计核算健全,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在次年2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合议同意后在3月底前变更为查帐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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