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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行业认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社会中介行业包括:
  (一)公证、法律、统计、会计、税务等服务业;
  (二)资产、土地、工程项目评估服务;
  (三)工程监理服务;
  (四)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服务;
  (五)检测、检验、认证服务;
  (六)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服务;
  (七)文化体育艺术经纪服务;
  (八)拍卖服务;
  (九)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中介、房地产营销策划等服务;
  (十)其他居间服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发生非日常经营业务,并且非日常经营业务的收入额达到或超过全部收入额的50%的,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非日常经营业务所属行业按照不低于原应税所得率的原则,重新确定纳税人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属于《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查实的基础上做出调整或不予调整的决定。属于应当调低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的,主管地税机关过期不予受理;属于应当调高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但纳税人未及时申报调整的,主管地税机关在日常管理、汇算清缴或评估检查中发现存在该情况的,应依法予以调整。
  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确定全年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二、关于核定征收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按《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其中《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对特殊行业、特殊类型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在总局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我市暂定为下列纳税人:
  (一)房地产企业(包括开发、销售企业);
  (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年销售收入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
  (三)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
  (四)高新技术企业;
  (五)创业投资企业;
  (六)非营利组织。
  三、关于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
  纳税人的收入或成本费用能够正确核算(查实)或合理计算推定的,应当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纳税人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均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或合理计算推定的,经本单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方可使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方式,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名单要在每年3月底前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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