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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122号 2008年6月13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结合实际,我市确定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按照下表执行。
  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其中: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0%-20%

饮食业

11%-25%

娱乐业

20%-30%

其他行业

10%-30%

其中:社会中介行业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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