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122号 2008年6月13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结合实际,我市确定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按照下表执行。
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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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牧渔业
| 3%-10%
|
制造业
| 5%-1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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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 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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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 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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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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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
|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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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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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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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社会中介行业
|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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