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信誉承诺范围和期限的通知
(长建发[2000]35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委)、各施工单位、委属有关单位:
根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在全市全面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信誉承诺的范围、内容和期限作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质量信誉承诺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第279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执行,保证在规定期限内的及时保修。
1、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火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二、市建委1999年11月16日长建发(1999)114号文件《关于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信誉承诺的通知》中第二、三、四款的内容和规定亦应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200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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