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1、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签署意见的竣工结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馆,由市城建档案馆按规定年限保存。
第十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
(一)质量监督报告表,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选址、工程规模、工程类别、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参建各单位及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监督注册号;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
(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功能项目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抽样测试情况。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五)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
(六)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七)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单项验收或分阶段验收的工程,可分阶段备案,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必须有严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建设单位必须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质量安全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站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验证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加盖备案专用章;对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交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一份留备案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