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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1、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已签署意见的竣工结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报送市城建档案馆,由市城建档案馆按规定年限保存。

  第十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

  (一)质量监督报告表,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选址、工程规模、工程类别、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参建各单位及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监督注册号;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

  (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功能项目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抽样测试情况。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五)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

  (六)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七)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单项验收或分阶段验收的工程,可分阶段备案,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必须有严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建设单位必须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质量安全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站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验证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加盖备案专用章;对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交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一份留备案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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