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质量监督站办理有关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单位按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施工完毕,已由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承包范围内(含分包项目)的工程进行了全面自检,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已由企业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分别签署了《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勘察、设计单位已由单位总工程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人员参与了对竣工项目的检查,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要求,由总工程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持业人员签署认可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了全面核查;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已由总监签署了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意见和质量评定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做下列工作:
(一)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站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在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质量监督站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验收达到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项目法定代表人签署验收意见。
(二)所有工程技术资料完整、有效,并整理成册,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签字。
(三)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技术资料提交质量监督站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
4、工程施工许可证。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