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建发[2001]35号)
各区、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城建档案馆及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委。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的主要手段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间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就投入使用的工程,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长沙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2001年3月19日
附:
长沙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78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归口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所属质量监督站分别负责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第四条 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各方质量行为进行约束的制度性规定手段。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