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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

  九、教育培训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与专业技术等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具体措施另见相关文件。
  十、具体实施
  本意见从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如与国家规定不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建筑节能居住建筑的验收(试行)

湖南省建设厅
2004年2月17日

  附件:
建筑节能居住建筑的验收 (试行)

  一、验收
  1、建筑节能工程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应包括施工质量验收和节能达标验收。
  2、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施工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施工过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属于隐蔽工程的作业内容应列入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验收依据为设计文件以及国家、行业和我省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与验收标准。
  3、节能达标验收的内容应包括对建筑物和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指标要求。
  4、节能达标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和监理单位以及建筑节能检测评估单位指派的人员负责实施。
  5、围护结构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节能达标验收均符合要求的住宅建筑,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节能型住宅。
  二、施工质量验收
  1、施工过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和相应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其中建筑外窗、分户门、阳台门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和符合要求传热系数检测报告。
  1.1 进入现场的保温隔热材料及配套材料的品种与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质量要求。外墙外保温、内保温及自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以及整个系统的各项技术性能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验收方法:观察检查,查验检测报告或抽样送检。其中,外墙外保温、内保温及自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的主要技术性能必须在现场抽样送检;
  1.2 围护结构保温层的厚度与构造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或构造图集规定;验收方法:检查构造层设置,测量保温层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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