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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建筑节能的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对设计、施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五)对参与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要求
  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如违反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又拒不改正的,应按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和《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湘建建[2003]51号)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我厅自本文实施之日起,将按上述文件规定的要求,对各市(州)实施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发展应用
  加强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坚持与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相结合,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材料、高效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建筑节能系统和技术,鼓励选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和用能设备。重点发展下列产品与技术的推广应用:
  1、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材料与技术的应用;2、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封技术的应用;3、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4、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及装置的应用;
  5、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应用,以及空调和热力管道系统的保温、空调风系统防渗漏技术的应用;
  6、节能型的建材产品和器具的应用;7、建筑节能能耗的检测评估技术的应用;
  8、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应用。
  七、“禁限”工作
  我省在建设项目中禁止或者限制设计、使用国家及我省明令淘汰的隔热保温性能差的建筑材料、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结构、低效能比的用能设备和落后的建筑节能应用技术,并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禁止或者限制用于建设项目的产品和技术的目录。
  八、建筑节能技术和建筑节能材料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建设部第76号令《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节能居住建筑、相关技术及材料符合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要求,将建筑节能技术及建筑节能材料的管理工作纳入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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