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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
(湘建科[2004]3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房地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推进建筑节能是一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持国民经济协调、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缓解我省酷热及严寒时期电力供求严重失衡矛盾的重要工作,并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改善居住条件。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4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1]239号),在取得建筑节能科研、试点与相关技术准备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建设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
  通过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为改善建筑物室内热环境和减少建筑设备能耗,在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中采取隔热保温等节能措施和选用节能型建筑设备,达到不断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的目标。
  二、管理机构
  湖南省建设厅负责我省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由湖南省建设厅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本意见的协调推进和具体实施工作。各市(自治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意见,明确机构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实施要求 (一)长沙、湘潭、株洲、岳阳、衡阳、益阳、常德从2004年8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二)邵阳、郴州、永州、娄底、怀化、张家界、湘西自治州从2004年10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三)全省各市(自治州)从2004年始,今后3年内,每年必须至少确定1个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的管理,纳入省建设厅每年的建设新技术示范工程计划。
  (四)长沙、株洲、湘潭、岳阳、衡阳、益阳、常德七市从2004年6月1日起,邵阳、郴州、永州、娄底、怀化、张家界、湘西自治州七市(州)从2004年10月1日起,进入居住建筑、单身宿舍、学校、幼儿园、办公楼、医院等建筑工地的外门(分户门、阳台门)和外窗必须由生产企业提供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文规定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传热系数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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