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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领导小组对经济适用房建设五条指示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领导小组对经济适用房建设五条指示意见的通知
(长住办[2003]02号)


各有关单位:
  2003年5月30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下步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提出了五条重要指示意见。为认真贯彻和全面实施,现将五条指示意见印发通知如下:
  一、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实行整体调控,适度发展。 2003年,除已批待建的3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小区存量外,新增下达50万平方米增量建房指标,要严格按政策办事,重点解决省(含中央在长单位)、市的企业和部分确有困难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问题。
  二、有计划安排存量经济适用房小区建设。 全年总上市量控制在最高不超过150万平方米。在总量指标内,再由职能部门根据市场需求与城建要求分期合理安排。
  三、实行项目住房建设指标的先清后批。 切实抓紧对全市已建、在建经济适用房小区项目全面清理,凡未完成清理工作的小区项目一律不批新建房指标。要先项目自查,再由市组织统一清查。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项目要停止建设,视情节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分。要严查经济适用房基建、销售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市直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积极配合搞好工作。
  四、严格控制经济适用房户型面积标准。 今后凡新批经济适用房,其户型面积均比照房改户控面积标准执行。主要户型为65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市住房办要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和比例予以落实。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户型面积标准的,按违反经济适用房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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