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长沙市有条件单位利用已有土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长政办[2002]6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单位组织职工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及市政府81号令、长房组[1999]07号文件相关规定,现对长沙市有条件单位利用已有土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职工住房确有困难,且有符合政策条件的可建设用地的企业单位,为解决本单位无房和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在符合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国土、规划、房改等部门审查核实,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可组织职工在已有土地上自建经济适用住房。
二、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对象必须是本单位职工中以自住为目的的无房产和符合政策条件的住房困难户。不得将所建住房以商品房等名义向社会或单位非政策许可的购房对象销售。
三、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政策由符合条件的职工个人全额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有条件的单位可参照《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规定,同步对购房职工给予住房货币补贴。
四、根据市政府81号令和长房组[1999]07号文件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同地段、同结构商品房价的相关规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暂按以下六档控制。
1、多层砖混结构:
地段类别 户控内价格 超户控标准价格一类地段 1420元/ 1840元/二类地段 1320元/ 1700元/三类地段 1220元/ 1600元/四类地段 1140元/ 1480元/五类地段 1060元/ 1350元/六类地段 950元/ 1250元/
2、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
地段类别 户控内价格 超户控标准价格一类地段 1720元/ 2392元/二类地段 1670元/ 2240元/三类地段 1520元/ 2080元/四类地段 1440元/ 1910元/五类地段 1360元/ 1755元/六类地段 1250元/ 1620元/
五、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比照房改户控面积标准执行,主要户型为65㎡ 、75㎡ 、85㎡ ,控制最高100㎡ 内。
六、单位利用已有土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