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桥梁、隧道、地下铁道、大型工矿企业等建立的相对独立的测量控制网;
(三)建立GPS连续运行站;
(四)大地水准面精化;
(五)跨区、市行政区域施测的测绘项目;
(六)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界限测绘;
(七)涉及市级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信息系统或数据库建设项目;
(八)市内七区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
(九)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
(十)测绘质检项目、测绘监理项目;
(十一)下列比例尺、面积、长度范围的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量、海洋测绘等项目:
1、市内七区比例尺1:500或1:1000,测绘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
2、市内七区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
3、比例尺1:5000,测绘面积15平方公里以上,200平方公里以下;
4、小于1:10000比例尺,测绘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300平方公里以下;
5、制作市内七区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各种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图(数据);
6、市内七区线状工程测量长度10公里以上,150公里以下;
7、市内七区铁路(含地铁)、公路、隧道、河道及1公里以上的城区道路工程竣工测量;
8、市内七区房屋测绘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建筑5栋以上的;
(十二)根据有关规定登记的其它测绘项目。
第八条 县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以下测绘项目:
(一)布设四等(含D、E级)平面、高程控制网及控制面积2平方公里或长度10公里以上的导线、水准(网)等控制测量项目;
(二)涉及县级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信息系统或数据库建设项目;
(三)使用本地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
(四)县级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
(五)下列比例尺、面积、长度范围的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量、海洋测绘等项目:
1、比例尺1:500或1:1000,建成区测绘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上,非建成区测绘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
2、比例尺1:2000,测绘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