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测绘项目登记实施办法
(青土资房发〔2006〕1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测绘项目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
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山东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项目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项目登记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城阳、崂山、黄岛区(以下简称市内七区)测绘项目的登记工作。
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县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测绘项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 测绘项目主要包括测绘工程、测绘质检、测绘监理、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四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测绘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测绘项目施测前,测绘单位应当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依法应当由项目出资人汇交成果副本或成果目录的,测绘项目登记时出资人应在《测绘项目登记表》上鉴章确认。
第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测绘项目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填写测绘项目登记表(可从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网站下载)。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委托双方签订的测绘项目合同(协议、委托);
(三)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
(四)参与该测绘项目测绘作业人员名单(正式在职人员应附《测绘作业证》)。
第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以下测绘项目:
(一)布设控制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下的三等(C级)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布设市内七区四等(含D、E级)平面、高程控制网及控制面积2平方公里或长度10公里以上的导线、水准(网)等控制测量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