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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
(长住办[2005]05号)


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单位:
  根据我市经济适用房销售现状,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为落实市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房销售建设管理的要求,防止损害购房户利益,特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应严格按政府指导价执行,各开发单位不得擅自提价,不准价外另立各类名目收费。
  二、各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应公开向社会出售,严禁各开发单位内部处理(只对关系户出售),或与中介机构串通人为设置销售障碍。
  三、严禁向不符合购买条件的居民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将超过户型面积标准的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出售。
  四、各开发建设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向社会出售前,必须将拟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数量明细及销售方案报市住房办备案。否则视同违规销售,我办将要求纠正,其后果开发单位自负。
  五、凡不按规定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一经发现一律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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