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监督企业融资行为和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年度融资计划是否按规定报市政府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三条 检查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是否按审批机关核准的用途使用;贷款筹集资金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检查企业融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六章 监督企业担保
第二十五条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担保制度,并根据担保业务风险评估报告以及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对担保业务进行集体审批,按规定报市政府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监督企业是否依据《担保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七条 监督企业是否在担保结束时及时终止担保关系,确保资产安全。
第七章 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八条 参与拟订年度预、决算方案,并对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分析。
第二十九条 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按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有无存在帐外资产或设立帐外帐等违规行为;
(二)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
(三)是否正确执行会计政策,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行为;
(四)其他。
第三十条 监督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规范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第八章 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检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是否真实、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