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检查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是否报批;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产权交易;产权转让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四章 监督企业重大投资
第十二条 检查企业投资是否遵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否有利于主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对企业境外、市外、非国有、非控股以及非主业等领域投资行为的监督。
第十四条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和完善了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监督企业在编制投资项目建议书、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的基础上是否实行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 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备案或核准,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监督企业是否对投资项目进行后续管理,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检查和分析。
第十八条 检查企业投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
第十九条 检查企业资产处置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回收是否完整、及时,作价是否合理。
第二十条 对企业工程项目投资,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否按规定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二)是否建立工程项目概算和预算环节的控制制度,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算和预算进行审核;
(三)是否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规定;
(四) 是否建立工程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章 监督企业融资
第二十一条 监督企业融资决策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有助于降低资金成本,改善财务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