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财务总监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机构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所指财务总监为市政府国资委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驻的财务总监。
第二章 财务事项联签
第三条 财务总监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制定财务事项联签制度,该制度应当征得被监督企业的同意后,由企业上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财务联签事项主要包括使用现金和银行转帐结算、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资产处置等事项,也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在对企业以往发生的相关财务事项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财务联签事项的限额,同时,按企业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确定相对数额。
第六条 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财务事项联签流程,并建立财务事项联签台帐,定期检查财务联签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监督企业改制、改组
第七条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改制、改组方案。
第八条 检查企业的改制、改组方案是否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是否按权属级别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或市政府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九条 检查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事项是否按照市政府国资委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检查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职工折抵的资产数额是否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