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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禁止经济适用住房指标转让等销售违规行为的通知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格禁止经济适用住房指标转让等销售违规行为的通知
(长住办[2005]17号)


各建设单位:
  我市自1998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以来,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建设、销售及管理,为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做出了较大成绩。但近段时间,媒体及购房户对经济适用住房在销售中转让购房指标等违规行为有较集中反映。经我办调查,转让购房指标虽属个别购房户所为,但严重违反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造成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杜绝各种违规行为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政策及我办《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关于重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等规定,并将相关政策在单位和销售部门明显位置公布,向购房户进行广泛宣传解释。
  二、严禁违规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五年内不得上市”规定,禁止购房人将未竣工的预售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在销售环节上要严格把关,在登记购房人信息时必须查验《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如购房人与初始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一律重新排队登记购买。
  三、实行登记户备案制度。购房人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前在售房单位的购房登记信息报我办输入电脑备案(即月初、月中各报备一次)。各建设单位自登记之日起l5日内必须到市住房办备案,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我办不承认登记资格。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准购单”时,购房人应与备案信息一致,否则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四、进一步完善销售管理制度。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必须完善销售管理制度,严禁非法炒作指标、变相加价牟利等违规行为,否则一经发现,我办将对开发建设单位严肃查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格。
  五、加强销售管理督查检查。我办将在近期对各单位销售情况进行一次清查,今后不定期组织检查。同时在网站等媒体和经济适用住房展示服务中心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相关信息,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政务公开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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