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拒收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将行政处罚(处理)文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收发部门的,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应当有邮寄凭证。
第八章 听证
第二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当事人作出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或者在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市公积金中心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7日前填发《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
《听证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听证的,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市公积金中心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听证由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经落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执法人员。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举行前,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在市公积金中心办公地以书面形式公告。
第三十三条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和行政处罚决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三十四条 听证应当设专人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涂改处应签名或者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