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行为不构成行政处罚(处理)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信访案件处理;
(二)不属于市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由管理处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二) 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
(三) 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十六条 调查终结,管理处执法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制作调查报告,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或建议,报管理处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审查依据
第十七条 违反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和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违反《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的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