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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五)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六)参加和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处应以市公积金中心的名义,负责对管理范围内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职工的来信、来访;
  (二)调查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
  (三)进行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
  (四)收集证据;
  (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六)配合、协助市公积金中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八)市公积金中心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第三章 立案

  第十条 通过检查、群众监督、信访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在获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处指定执法人员进行初步调查。
  第十一条 经初步调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为立案案由,管理处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管理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公积金中心备案。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三)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手续的;
  (四)单位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
  (五)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十二条 管理处执法人员应当于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经初步调查,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法人员应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经管理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公积金中心备案,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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